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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安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理一批违法犯罪案件
2023-03-09 11:19:00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积极适用新法,精准发力,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

近期,安徽网安部门适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陆续处理打击50余起为网络诈骗提供“VOIP”语音网关设备、语音模拟中继电话、手机卡、宽带接入、银行卡转帐支付等支持的违法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在行动中,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多人,收缴一批作案工具,并及时处理相关为违法犯罪人员开通宽带资源提供便利的电信公司,收到良好的执法成效。

典型案例一

2023年1月,安徽合肥肥东县公安局网安部门工作发现,辖区居民朱某某涉嫌利用提供银行卡的方式为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涉案金额数十万。

经查,2022年12月,朱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其转账洗钱,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

肥东县公安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朱某某没收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并处罚款一万元。

典型案例二

2022年12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到巢湖市某运营商公司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梳理宽带数据时发现,登记法人地址为巢湖市半汤镇某地的“某某土菜馆”于2022年5月期间办理过6条宽带线路,情况可疑。

调查发现,此饭店已停业1年有余,目前实为犯罪窝点。2022年1月2日,警方在该窝点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人,现场缴获笔记本电脑3台,手机12部,手机卡200余张。

经查,钟某某、王某某、李某等5人在该“土菜馆”内,利用上线提供的宽带线路和多张电话卡,冒充某电商客服利诱客户添加其提供的企业微信号,为上线提供精准的“引流”帮助。

查明情况后,巢湖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钟某某、王某某,巢湖市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

典型案例三

2023年2月3日,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线索, 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的一名“跑分”人员代某某在经开区辖区活动。

经调查,代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将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交由他人从事“跑分”活动,为境外从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取现等方式的资金转移服务,并非法获利。

经开分局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十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正式实施。你应该了解以下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韩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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