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内进一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存在问题及原因,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4条具体建议,提案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智能安防、金融交易、公共交通、智能设备、医疗健康等领域,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影响个人信息安全。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财产窃取等犯罪行为,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为此,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强化工作统筹和协调联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监管工作。一是开展试点探索。指导扬州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试点,出台《扬州市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细化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引导安全合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围绕典型场景组织开展文旅行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测评,指导相关单位整改发现的问题,打造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合规案例。二是开展专项治理。针对省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个人辅助验证方式的重要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和技术检测,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排查人脸信息处理存在的风险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组织对省内部分提供人脸合成服务的企业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人脸识别技术合法合规使用。南京、无锡、常州、徐州等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针对健身房等场所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信息系统,开展公益诉讼监督。三是加大执法监管。全省公安机关多次组织集中整治,依法查处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盗采滥用人脸信息及窃取、倒卖、制作、合成人脸信息和破解人脸识别程序功能等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四是加强宣传普及。依托网络安全宣传周及相关主题日活动,加强对敏感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信息保护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自我保护意识。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指导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人脸信息安全保护及应急处理机制,督促落实人脸信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责任。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待国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后,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省相关制度机制,指导督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建立完善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持续组织对省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重要信息系统及提供人脸合成服务的单位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着力防范人脸信息重大泄露风险。深化文旅行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测评工作成果,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合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探索运用各类安全技术加强人脸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大违法打击力度。持续开展“净网”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盗采滥用、强制索取、违法买卖人脸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查处医院、商场等经营场所及小区物业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贯彻落实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实现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全流程打击、系统化治理。四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相关政策法规宣贯力度,建立健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对违法处理人脸信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最后,衷心感谢沈卫民委员对我省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感谢对网信事业发展的关心,同时,也希望能继续得到您一如既往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中共江苏省委网信办
2024年6月11日